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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 |||||
| 作者:广东省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4 | |||||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成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副局长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修订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三)审定和修改著名商标评审指标; (四)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将评审结果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认定前公示; (六)对公示期内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七)对不予认定、不予延续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八)对提交评审拟撤销的著名商标进行审议和表决; (九)将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十)研究、决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其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人、省农业厅1人、省国家税务局1人、省地方税务局1人、省环境保护局1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人、省消费者委员会1人、广东商标协会1人、省质量检验协会2人,其余评审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因机构调整,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发生变化的,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委员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委员名单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少于25人,以单数确定。 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人数如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人选中增加或者减少。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或者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工作,熟悉本部门、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审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能,应当按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三)对完善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人事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评审委员所在单位应当重新推荐人选,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计划。 (二)拟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指标,并报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接收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转送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材料,并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收取材料清单》。 (四)组织对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材料中的事项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核实情况。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报送市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由市局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五)组织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现场考察,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情况记录表》。 (六)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制作《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情况介绍表》,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材料应当在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七)组织对认定前公示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裁决。有关材料应当在裁决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八)组织对不予认定或者延续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裁决。有关材料应当在裁决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九)对拟撤销的著名商标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材料应当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十)就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认定著名商标的修改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通知,告知会议审议事项。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或者裁决结果有效。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经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私下接触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 (四)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评审结果等; (六)应当依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主任或者副主任请假。 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评审委员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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